一、代位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代位权之行使须遵循如下要件:
首要条件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享有之债权应为合法、有效且已届清偿期。
此意指该项债权不仅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亦涉及双方之间的合约约定。
其次,债务人应有怠于行使其已到期债务之情形。
此处所谓“怠于行使”,可见债务人并未自行通过诉讼或仲裁途径,向有义务支付其金钱给付的次债务人进行追索。
此外,债务人的这种懈怠行径还需对债权人形成实质上的损害。
这里的“实质性损害”主要体现在若债务人无其他剩余资产以偿还债务,将会直接威胁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可能。
最后,所涉债项不应为特属于债务人本人之债权。
例如,依附于抚养、抚养、赡养、继承以及劳工薪酬、退休福利金、社会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用、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等事项所衍生的给付请求权,均不得作为代位权的客体。
二、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什么条件和条件
在法律框架内,代位权得以成立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应具合法性并且已经届满。
此举意指该项债权应当符合法定要求,同时亦应已达至清偿期限。
其次,债务人必须存在怠于行使其到
此处所谓“怠于”是指债务人没有采取诉讼或者仲裁手段向前述债务人宣示其所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性质的到期债权。
再次,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力的行为须对债权人构成实际损害。
此类损害的体现形式是,债务人不仅未能如约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同时也未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所享有之到期债权,最终导致了债权人的债权利益无法得到实现。
最后,作为例外地,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排除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类别。
换句话说,这类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源自抚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之给付请求权以及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等。
三、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代位权得以设立的基本条件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应当具备合法性并且已经处于债务的清偿期。
这也就是说,该债权需要依法建立,同时履行期限应当已经届满;
其次,债务人应当有消极对待自己所拥有的到期债权的行为。
在这里,“债务人”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通过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程序来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的主体。
再次,可以认为是由于债务人淡漠行使其权利的行为导致债权人遭受了损失。
如果债务人能够按时采取行动,债权人预期的债权很可能得到实现;
然而,若是反过来,那么无疑会对债权人的利益带来损害。
最后,债务人享有之债权并非只能由债务人自己获得满足的债权。
举例来说,由抚养、收养、赡养等具有特殊性质的社会关系衍生而来的给付请求权以及如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等特定类型的权利都无法被代为行使。
当我们明晰了代位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后,还需关注与之紧密相关的一些要点。比如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问题,一般来说,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同时,代位权行使的费用承担也是关键,通常由债务人负担。在实际的法律事务中,关于代位权具体的行使程序、证据要求等可能会让人感到困惑。如果您对代位权行使范围的具体界定、费用承担的特殊情形等还有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您详细解答。